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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山支行、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山支行,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山支行)。法定代表人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书,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新审判员  镇家明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