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卫星与被执行人陈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星,陈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星,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陈艳红,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执行人杨卫星与被执行人陈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艳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艳红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