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其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737号原告:湖北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三元路15号农发种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饶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襄阳市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其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湖北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军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