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海波、黄秋香等与朱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波,黄秋香,朱学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048号原告朱海波,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黄秋香,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军,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海波、黄秋香诉被告朱学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海波、黄秋香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学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海波、黄秋香撤回对被告朱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海波、黄秋香负担。审 判 长 闫铁锁审 判 员 陈兆丰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稼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