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文俊与汪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俊,汪俊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476号原告:胡文俊,男,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俊毅,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胡文俊与被告汪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胡梦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俊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文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4250元(该利息从2015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后每天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因汪俊毅的妻子在我经营的油漆店上班,与汪俊毅熟悉。2015年10月2日汪俊毅称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5万元,承诺半个月归还,我将现金交付后,汪俊毅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2015年11月11日。借款到期后,我虽多次催讨,汪俊毅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汪俊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认为,汪俊毅在收到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是承认胡文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胡文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胡文俊主张要求汪俊毅归还借款,有汪俊毅出具的借条和银行取款记录予以佐证,汪俊毅应履行归还借款之义务,现汪俊毅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胡文俊主张要求其归还其借款,并按照年息6%计算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俊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胡文俊借款5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汪俊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