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王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王嘉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39号原告:李小红,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嘉信,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李小红与被告王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小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小红以与王嘉信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