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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王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王嘉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39号原告:李小红,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嘉信,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李小红与被告王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小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小红以与王嘉信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