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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仁陆与施小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陆,施小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982号原告:刘仁陆,男,汉族,1949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施小萌,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刘仁陆与被告施小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仁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宏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