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国锋与马辉华、周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锋,马辉华,周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21号原告马国锋。被告马辉华。被告周顺兰,系被告马辉华之妻。本院在审理马国锋与被告马辉华、周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锋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725.00元,由原告马国锋负担。审判员 黄宇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