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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朝清、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清,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49号申请人:黄朝清,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