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兴无与肖智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无,肖智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412号申请人:刘兴无,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肖智刚,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富顺县××镇××路××小区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用自己所有的位于富顺县××镇××大道××号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智刚所有的位于富顺县××镇××路××小区房屋,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