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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朝阳世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世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世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1646771-4。法定代表人:侯文新,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G216国道K451+754米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436163-7。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朝阳世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朝阳世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晓阳审 判 员  李少伟代理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