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史燕梅与京口区大喜来食品花山湾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燕梅,京口区大喜来食品花山湾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068号原告:史燕梅,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京口区大喜来食品花山湾店,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花山路20号。经营者:卢坤兆,男,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燕梅与被告京口区大喜来食品花山湾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史燕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史燕梅负担。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