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8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澜沧勇盛木材加工厂诉被申请执行人李行登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澜沧勇盛木材加工厂,李行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8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澜沧勇盛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澜沧县勐朗镇芭蕉林。法定代表人雷英勇,系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应明,系该木材厂股东,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行登,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原住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7号15-3,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512322196301090016。本院在执行(2015)澜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澜沧勇盛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李行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行登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李行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行登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行登向申请执行人澜沧勇盛木材加工厂支付货款188400元及承担执行费2726元,共计1911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行登现下落不明,在澜沧县辖区无银行存款,无可处理的房产,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至今未有任何书面答复。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行登暂无能力履行其支付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行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赵定国审判员 唐 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