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王恒泽与王泽晗、栾兰、王东、邢津铨、邢惠明、张悦、于千策、于海生、吴艳萍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泽,王泽晗,栾兰,王东,邢津铨,邢惠明,张悦,于千策,于海生,吴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恒泽,男,199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景兴胡同87号。被执行人:王泽晗,女,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五十八中学学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61-3号松电小区C4栋4单元5楼3号。被执行人:栾兰,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61-3号松电小区C4栋4单元5楼3号。(系王泽晗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王东,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61-3号松电小区C4栋4单元5楼3号。(系王泽晗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邢津铨,男,199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12-8号。被执行人:邢惠明,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12-8号。(系邢津铨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张悦,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12-8号。(系邢津铨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于千策,男,199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18号富达蓝山小区5栋1单元22层2203门。被执行人:于海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18号富达蓝山小区5栋1单元22层2203门。(系于千策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吴艳萍,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18号富达蓝山小区5栋1单元22层2203门。(系于千策法定代理人)本院在执行王恒泽与王泽晗、栾兰、王东、邢津铨、邢惠明、张悦、于千策、于海生、吴艳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恒泽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78744.39元。现被执行人邢津铨、邢惠明、张悦、于千策、于海生、吴艳萍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恒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泽晗、栾兰、王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王泽晗、栾兰、王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王泽晗、栾兰、王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