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弯弯、罗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弯弯,罗倩,闫瑞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弯弯,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倩,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瑞青,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张弯弯、罗倩因与被上诉人闫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弯弯、罗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弯弯、罗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张弯弯、罗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邓 燕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