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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少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少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杰磊贸易有限公司,张磊,赵颖杰,刘鑫,井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申少坤,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87号。负责人吴晓云,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杰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琴苑小区4-2-7号。负责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颖杰,女,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鑫,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井超,女,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鑫的配偶。再审申请人申少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杰磊贸易有限公司、张磊、赵颖杰、刘鑫、井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申少坤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少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少坤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潘陈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乐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