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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86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志月,向青胜,石春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86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平波,男,土家族,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行长,住公司宿舍。(特别授权)被告:向志月,男,土家族。被告:向青胜,男,土家族。被告:石春凤,女,苗族。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志月、向青胜、石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赵梓君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