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834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87年7月12日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高海鹏,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2,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郭宏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