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昆与程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昆,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杨昆,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小刚,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小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U02**长安牌轿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程小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M03**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程小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89A**宝马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