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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希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希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希,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潭县,现住平潭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潭片区支行收到被告人林希的个人办卡申请,于同年7月5日核发1张卡号为62×××68的信用卡邮寄给林希。2015年5月间,林希使用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349.47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还。后经该行工作人员以电话、信函、上门及公告等方式多次催讨,林希却更换联系电话及改变住址来逃避银行催收。2017年3月20日,林希被抓获归案,同日由亲属代为还清该卡透支本息,并取得银行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49349.47元,并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归还透支款项,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的证言,报案书,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资料及交易信息明细,催收信函、记录、照片、公告,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相片,抓获经过,结清证明,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49349.4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还清信用卡透支本息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7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