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财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财爱,林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松,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财爱,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玉香,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财爱、林玉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判员:何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