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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均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7刑初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均,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近亲属王某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系被告人王均的父亲。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未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均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家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均及其近亲属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波(因本案已判)与杨军(因本案已判)因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6月26日晚上,王波与被告人王均、郭柱柱(因本案已判)等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及一辆马自达轿车并携带钢管等工具在筠连县城寻找杨军未果,于当晚21时许在筠连镇北门口一烧烤店碰见正在吃烧烤的杨军、吴钊伟、杨雨稷(均因本案已判)等人。后王波与杨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王均与郭柱柱等人手持钢管等工具到达现场并对杨军、吴钊伟、杨雨稷等人进行追打。后双方约定在筠连镇北荆坝打架,杨军、吴钊伟等人联系人员到达北荆坝后得知王波等人正在国会KTV组织人员,遂立即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赶往国会KTV,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冲入国会对正在组织人员的王波及现场的被告人王均、郭柱柱等人进行追打。王均等人见杨军等人持械冲来,便四散逃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均的行为属于持械斗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下午,杨军(已判)向王波(已判)“借钱”未果,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并约定当晚斗殴。当晚,王波纠集被告人王均及郭柱柱(已判)等人分乘两辆汽车,并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在筠连县城区寻找杨军等人未果,后王波与被告人王均及郭柱柱等人在筠连镇北环路北门口一烧烤店碰见杨军、杨雨稷(已判)等人。21时许,王波与杨军等人发生冲突,双方随即发生斗殴。随后,被告人王均手持钢管、郭柱柱等人手持钢管、砍刀等工具赶来,对杨雨稷、赵仕雄等人进行追打,并将杨雨稷、赵仕雄打伤。后双方约定在筠连镇“北荆坝”斗殴,杨军、杨雨稷等人到达“北荆坝”后得知王波等人在“国会KTV”,随即驾车赶往“国会KTV”并将车停在筠连镇煤都大道筠连县公安局附近的公路边。随后,杨雨稷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冲至“国会KTV”对王波、被告人王均等人进行追打,被告人王均等人见状,便四散逃跑。2017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均自行到筠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受案并于同日立案的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北环路北门口人行道,及现场概貌等情况。3、同案人供述(1)郭柱柱供述,证实王波开的“小五按摩”位于“老县医院”坡下,他是近三个月帮王波看店子。2016年6月26日下午,“杨小军”找王波借钱,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波叫他携带甩棍、陈飞携带腰刀,和王均、田勇坐了辆“野的”找“杨小军”,没有找到人,他们就回筠山都市出租屋楼下与王波碰了头,随后他们就到醉仙楼吃饭。到醉仙楼后,陆续来了些人。席间,有人说找“杨小军”没有,然后一帮人就开始打电话找“家伙”说要找“杨小军”。随后他和王均送王某及王某的女友回牛寨。20时许,王波打电话叫他们到了八度空间,他看见一帮人在八度空间门口,还有一辆红色马自达和王海的一辆白色面包车。他们在八度空间门口没等好久就来了6个人左右,全部上了马自达轿车,他和王波、王均、陈飞、黄林、魏山清、黄鑫、田勇及王波的一个朋友坐的王某驾驶的面包车(王某所有)。他上车后看见一编制袋,内有一把关公刀、一把小砍刀及钢管若干。然后王某驾车找人,在“杨小军”爱去的地方找了均未找到,随后红色轿车就走了,王波就说今天不找了,明天继续找。王海提议到其摊子上吃东西,于是他们就到了北门口。王海先下车,王波、黄鑫跟在后面到了摊子,他们余下的人在车上收拾“家伙”,结果王波在王海的摊子上碰见“杨小军”。后来他接到王波的电话,他们到时已经打起来了,王均的朋友拿的匕首、“高原”拿的关公刀、他、陈飞、王均等人拿的钢管冲了过去,魏山清提起钢管和“杨老九”对峙,陈飞冲在最前面,“杨老九”摔倒后,陈飞追上去打了“杨老九”一钢管,他们也跟着追上用钢管对“杨老九”乱打,余强说警察来了,他们就跑了,在通往公园的巷道就把“家伙”丢了。大概过了20分钟,王波给他打电话说店子被砸,并驾驶那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在公园接了他后到店子,他下车安抚员工去了,王波驾车搭乘陈飞走了。之后,他从陈飞处得知王波他们在“国会KTV”办公室,双方约定在“北荆坝”打架后,他和黄鑫到了国会办公室,看见有王波、王均、陈飞、魏山清、田勇等10多个人在办公室,人些都在打电话喊人到“国会KTV”集合,然后到“北荆坝”打架。由于打架的“家伙”没有准备齐,人些都在等。半小时后,他们这边来了七八个人。王波问陈飞人到齐没有,陈飞说人到齐了,并喊在场的人各自准备家伙。人些就开始打电话联系“家伙”,这时他听到有铁的东西在地上“哗哗”的响,然后又听到有人喊“快跑”,他们就跑了。(2)杨雨稷供述,证实杨军给王波借1000元未果,双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2016年6月26日傍晚,杨军到“一品红”茶楼二楼8168室找他,说王波约他(指杨军)晚上10时许在“横山子”打架,后来吴钊炜、高子航、赵仕雄来找他耍时,赵仕雄的表叔余强打电话叫赵仕雄到北门口吃烧烤,他们一行五人就开高子航的越野车到北门口后,高子航、赵仕雄、杨军就在那里和余某一起吃烧烤,他就跟吴钊炜一起开车走了。一会儿后,吴钊炜接到杨军的电话说被王波那边的人围了,叫他们过去帮忙,他们就空着手到了北门口。到了北门口后,他看见王波跟余某、杨军他们坐一桌,也没有看见有人围着杨军他们,他和吴钊炜就在对面“大牛批”摊子上耍。突然,他看见赵仕雄用手打王波,高子航用啤酒打王波,他马上冲过去,这时王波那边的人就提钢管来了,就开始追起打他,一会儿后这些人跑了。他回到“把把烧”时,看见赵仕雄头上在流血,随后他和赵仕雄、杨军、吴钊炜就上了高子航的越野车,吴钊炜把车开往老县医院。途经王波的按摩店时,有人提议砸王波的店子,杨军、赵仕雄就把王波的店子砸了又上车,然后吴钊炜又直接把车子开到了天和医院。到了天和医院后,他没有处理伤,赵仕雄处理伤口时余强来了,然后吴钊炜开车把他送回了“一品红茶楼”。彭从兵打电话来问是咋个回事,并说已与“摇摇”下筠连来了。李某某还到“一品红”来看过他。随后,吴钊炜、彭从兵、“摇摇”他们都来了。王波打电话来给吴钊炜或是杨军,吴钊炜、杨军、赵仕雄在电话里抢到给王波骂,最后双方约在“北荆坝”打架。于是他们坐一辆是高子航驾驶的越野车、一辆是黑色轿车、一辆是白色面包车到了“北荆坝”,他们各自在越野车上拿了“工具”。其中有人说大家互不相识,害怕打到自己人,就说把衣服脱了,然后他们就全部把上衣脱了。几分钟后,吴钊炜从李俊茹处得知王波在国会,于是他们就全部上车到了煤都大道公安局对面公路边停了下来,人些就提起钢管往国会冲,他刚到国会大厅就听说警车来了,他就把钢管丢在国会大厅跑了。4、被告人王均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与王波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26日下午,他在王波的按摩店找到王波,当时“郭柱”、魏山清都在,王波在电话里与人争吵,后王波叫他们去吃饭,席间,王波告诉大家当天一定要把人找出来。他估计是要准备打架。饭后,王波又告诉大家,要把杨小军找出来“办”了。后一行人分别上了一辆红色的马自达轿车和一辆白色面包车,他是坐的面包车。他上车后就看见车内有钢管、还有钢管和钢板焊接在一起像砍刀的东西。两个车子里的人在城里找杨小军未果后,他们就把轿车内的钢管搬到了面包车里,后面包车的人又再次找杨小军未果后,王波就提议到北门口吃烧烤,大家陆续下车后,王波走在最前面,结果在北门口烧烤摊上就碰上了杨小军。王波当即就说,就是这个人,让大家砍,他们当时已经下车,后又转身去车上提钢管,大家准备动手时,就有人出来喊和,王波留下了,其余人就上了面包车,面包车在北门口的一个小区外停下了。他当时在面包车上睡着了,后大家都是挤着下车,也在提钢管,说是王波挨打了,他就接过别人递来的钢管,走最后面跟着前面的人追了过去。他追到路中间时,正好大家都在追一个人,他也跟着追了上去,刚跑过公路,该人就被打到地下了,大家围上去乱打该人,他也提起钢管打了该人,该人从地上爬起来后又往人行道上跑,他们就又追到了人行道上用钢管打该人,当时有人在劝他们不要打了,他就告诉大家派出所的人来了,大家就散了。后他又到王波的按摩店去找王波,王波没在,但按摩店被人砸了。后他找到王波后,王波先去了国会,他随后自己一个人去的。到国会后,他看到王波等一大帮人在国会门口,他在附近买完东西走到国会附近时,听见后面“哗哗哗”声音,一大帮人手持钢管、砍刀的人朝国会冲过来,他喊了声快跑后,就冲到国会里面躲起了。5、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证实(1)经王均辨认,视频截图一中,跑在最后,位于十字路口中间,穿白色上衣、黑色裤子,手持钢管的男子就是王均本人;视频截图二中,穿白底红色条纹上衣、黑色裤子的人就是王均本人;(2)经郭柱柱辨认,王均就是2016年6月26日晚在筠连镇北门口参与聚众斗殴的人;截图一中,人行斑马线上摔倒在地的是“杨老九”、川黑衣持钢管打“杨老九”的是陈飞、陈飞右侧分别是郭柱柱本人、王均的北荆坝朋友、王均、黄林、田勇;截图二中,最前面的是郭柱柱本人、郭柱柱右后方戴帽子的是魏山清、左后方穿白衣服的是黄鑫;截图三中,最右下角穿白衣服、黑裤子的是王均。6、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本案同案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7、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均的归案情况。8、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均出生于1998年8月10日,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均伙同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均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均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均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洪权代理审判员  胡晓艳人民陪审员  吴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元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