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甲与西充盛泰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甲,西充盛泰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杨甲,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汉族,1956年2月26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原告杨甲的母亲。法定代理人:杨某丙,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生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原告杨甲的父亲。被执行人:西充盛泰医院,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何家巷1-11号,注册号PD910034451132517A1002。法定代表人:雷时超,院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1325执743号杨甲申请执行西充盛泰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充盛泰医院已履行向杨甲的法定代理人支付现金50000元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本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