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晋方勇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43号被执行人晋方勇,曾用名晋大伟,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泽州县高都镇。被执行人焦强强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晋05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人晋方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我院刑事审判一庭以刑事裁判涉财案件于2017年1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晋方勇交纳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晋方勇尚在监狱服刑,经查其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晋方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未履行的1000元罚金,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