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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邵艳香与黄涛、张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艳香,黄涛,张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邵艳香,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黄涛,男,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张秋生,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邵艳香与被执行人黄涛、张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黄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邵艳香医疗费14056.85元、护理费3722.40元、误工费4715.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0元、交通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24994.29元;被告张秋生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邵艳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艳香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