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运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夏运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2717号原告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37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8595158105L。法定代表人林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清松,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运凤,女,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运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中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先银、罗清松,被告夏运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在梁平区亿联商贸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等手续,约定原告将梁平区迎宾路588号“梁平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C区8栋8107、8128(1+1)号一楼共2间,二楼共2间,建筑面积共157.76平方米商铺出租给被告,租期60个月,自2015年3月1日—2020年2月28日止。其中免租期自2015年3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止,第三年租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前三年租金标准为一楼18.3元/月/平方米,二楼18.3元/月/平方米。现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夏运凤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的房租费17322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夏运凤辩称,被告这里有一份通知,上面载明了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奖金可用于冲抵房租,没有说明不租了就不抵房租,每天他们都来照相,如果有事还要书面请假。既然有考核,也应有奖励,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6个月的奖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按每月8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2年的奖励。经审理查明,原告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7日、2014年3月18日通过与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李胜全、颜沐评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取得了位于梁平区迎宾路588号“梁平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C区8栋8107、8128(1+1)号一楼共2间,二楼共2间门市的管理经营权。原告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运凤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梁平区迎宾路588号“梁平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C区8栋8107、8128(1+1)号一楼共2间,二楼共2间,建筑面积共157.76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租期60个月,自2015年3月1日—2020年2月28日止。其中免租期自2015年3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止��第三年租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前三年租金标准为一楼18.3元/月/平方米,二楼18.3元/月/平方米。乙方应当在免租期届满前3个月全额支付第三年前6个月的租金,之后以“免租期”截止日起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每个周期的第4个月的前3日主动交纳下个周期租金。之后,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租金,每一次调整租金的幅度视市场经营情况和CPI情况,一般不超过10%的递增率。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经营,被告于2017年3月1日将该房屋的钥匙交到原告处,搬离该房屋,停止了经营,也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免租期满后的租金(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原告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1732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划图、梁平报、考勤卡式报表、回访表、面积测算报告、装修竣工验收表、装修申请表、委托经营合同、消防验收单、租金催收函等证据(均为复印件)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先银、罗清松,被告夏运凤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向其发出的“通知”复印件,载明“现将市场二期商家考核补贴具体发放方式通知给广大商户:在考核期内,只要与我公司签署了市场商家开门营业考核管理办法协议和承诺书的商户,并且每月考核合格,符合考核标准的商户才能享受我公司给予的奖励。租赁户的发放方式也由以前的现金发放改为累计到考核结束后到交房租时冲抵房租”,拟证明原告应向其发放奖励,被告可以此充抵房屋租金,但被告未提供“开门营业考核管理办法协议”和每月考核合格的依据证明前述“通知”载明的���告支付奖励的条件已经成就,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在2017年3月1日前一直按合同约定经营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缴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的租金;至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3月1日以后的租金,待当事人今后向对方主张合同终止时,原告再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因被告未提供“开门营业考核管理办法协议”和每月考核合格的依据证明前述“通知”载明的原告支付奖励的条件已经成就,对于被告要求以原告应向其支付的门市开门营业的奖励充抵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夏运凤支付原告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7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梁平区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夏运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显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