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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诸城市桃林镇人民政府、逄孝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桃林镇人民政府,逄孝波,安丘弘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590号申请人:诸城市桃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城市桃林镇驻地。被申请人:逄孝波,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丘市。被申请人:安丘弘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石堆镇岳家官庄西(206国道东侧)。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市桃林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逄孝波、安丘弘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诸城市金联诉讼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