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瑞峰、吴瑞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瑞峰,吴瑞胜,王粉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2民初414号原告: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阿拉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俊义,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晔蛟,系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吴瑞峰,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吴瑞胜,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王粉莲,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原告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瑞峰、吴瑞胜、王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任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