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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龙诉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龙,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12045号 原告张福龙,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身份证号码:210105196302104715。 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仁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芳,女,锡伯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张福龙诉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福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张卫华 审 判 员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曹丽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