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项玲慧、金高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玲慧,金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项玲慧,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高锋,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项玲慧与金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高锋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金高锋在温岭市曦妍鞋厂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0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金高锋在台州麟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50万元;股权占比:5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