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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天胜申请执行许焕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胜,许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高天胜,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许焕清,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高天胜申请执行许焕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和解,被执行人许焕清于2017年5月22日前给付高天胜50000元,余款250000元,分别于2018年3月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