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行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官淑榕与福州市鼓楼区市容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淑榕,福州市鼓楼区市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初176号原告官淑榕,女,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容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双下路37号凤湖新城一区5号楼架空层。法定代表人吴端正,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涛,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俊,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淑榕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容管理局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官淑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吴志君人民陪审员 赵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少敏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