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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1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大路与英轩街交叉路口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98697109W1-1。法定代表人:吴理侃,董事长。被执行人: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北店村,组织机构代码58194564-2。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垫付款58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4.5元,申请执行费7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依法查询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对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暂查找不到下落。被执行人其他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刘顺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