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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占祥、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占祥,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智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占祥,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1603-1604室。法定代表人:丁秋华。原审被告: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摩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占祥。原审被告:周智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上诉人周占祥因与被上诉人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智渊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占祥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市产业聚居区(××州区),故该案应由三门峡陕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三门峡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书》、《保证金协议书》、《保证合同》均约定争议协商不成时,提请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周占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毅颖审判员  冯月青审判员  唐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