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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大连金氏重工有限公司与老虎重工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老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氏重工有限公司,老虎重工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老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62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镇裴屯村。法定代表人:金守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老虎重工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老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太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老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老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太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氏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老虎重工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老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氏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