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晓春申请刘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刘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身份号码2306221969********。被执行人刘海友,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身份号码2306221969********。郑晓春申请刘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