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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晓春申请刘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刘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身份号码2306221969********。被执行人刘海友,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身份号码2306221969********。郑晓春申请刘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