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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万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万涛,男,1963年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王万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超市内,趁被害人秦某不备,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金色OPPOR9全网通版64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的陈述,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截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盗手机购买凭证,本院(2016)渝0106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王万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万涛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涛曾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王万涛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王万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万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万涛退赔被害人秦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