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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马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马明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4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武,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马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马明武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被告马明武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319144.58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月利率为1.5%)按日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至2016年11月17日所欠利息13992.61元、罚息1284.18元、复利632.79元〕。被告马明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马明武。签约情况:2015年3月27日,马明武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59000824),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马明武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马明武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22笔贷款,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44000元、40000元、10000元、50000元、368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3000元、10000元、15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贷款期限:其中贷款40000元为34个月,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其他均为36个月,贷款30000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贷款44000元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贷款36800元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贷款13000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18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5%。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95%。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马明武自2016年7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6年11月17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319144.58元、利息13992.61元、罚息1284.18元、复利632.79元(其中3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20195.66元、利息594.14元、罚息45.95元、复利17.91元;2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13463.71元、利息396.10元、罚息30.63元、复利11.94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6731.93元、利息198.05元、罚息15.32元、复利5.97元;44000元的贷款欠本金29620.18元、利息871.41元、罚息67.41元、复利26.26元;4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27037.64元、利息794.55元、罚息64.97元、复利23.98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6988.62元、利息205.81元、罚息15.10元、复利6.19元;5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36207.36元、利息1067.25元、罚息74.35元、复利32.09元;36800元的贷款欠本金28136.56元、利息1198.98元、罚息136.07元、复利50.03元;2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15472.21元、利息883.70元、罚息98.13元、复利47.13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7736.16元、利息441.85元、罚息49.09元、复利23.55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7736.16元、利息441.85元、罚息49.09元、复利23.55元;2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15955.92元、利息913.38元、罚息96.69元、复利48.57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7978.01元、利息456.69元、罚息48.36元、复利24.28元;2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15955.92元、利息913.38元、罚息96.69元、复利48.57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8216.29元、利息471.31元、罚息47.65元、复利24.99元;13000元的贷款欠本金10681.16元、利息612.71元、罚息61.92元、复利32.49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9355.88元、利息541.24元、罚息44.21元、复利28.40元;15000元的贷款欠本金14033.78元、利息811.87元、罚息66.36元、复利42.62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9355.88元、利息541.24元、罚息44.21元、复利28.40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9355.88元、利息541.24元、罚息44.21元、复利28.40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9355.88元、利息541.24元、罚息44.21元、复利28.40元;10000元的贷款欠本金9573.79元、利息554.62元、罚息43.56元、复利29.07元)。本院认为,马明武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马明武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马明武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马明武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马明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明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19144.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1月17日,利息为13992.61元、罚息为1284.18元、复利为632.79元,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6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马明武负担(该费用被告马明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颖书 记 员  黄燕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