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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1822号原告:吕某,女,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邢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吕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腊月十三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感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具文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吕某请求离婚,被告邢某同意离婚。二、原告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纠纷就此解决,原、被告双方亦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吕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