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莲滋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莲滋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曲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91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沈阳市莲滋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二街25号5门。法定代表人:曲栋栋。被申请人:曲栋栋,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莲滋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曲栋栋3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11栋1层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岸字第××号号;建筑面积98.32平方米)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莲滋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曲栋栋3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11栋1层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98.32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