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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帮金、王帮虎等与兴山县峡口镇建阳坪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帮金,王帮虎,王帮银,王军,王俊,王邦龙,兴山县峡口镇建阳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804号上诉人:王邦成,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兴山县。上诉人:王帮金,女,1962年5月13日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兴山县。上诉人:王帮虎,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上诉人:王帮银,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王军,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成,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兴山县,系以上四原告之兄,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兴山县。上诉人:王邦龙,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兴山县。被上诉人:兴山县峡口镇建阳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法定代表人:黄德锋,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男,该村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邦成、王帮金、王帮虎、王邦龙、王帮银、王俊、王军与被上诉人兴山县峡口镇建阳坪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6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邦成、王俊、王邦龙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明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称:一审法院驳回七上诉人的起诉依照的相关法律是正确的,但七上诉人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不在上诉人一方,而在于被上诉人。此案既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到法院起诉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因此一审法院裁定显失公平应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6)鄂0526民初554号民事裁定,由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建阳坪村委会在1983年划分土地时并未与上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称,其所有的桐林山经营权的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皆系当时镇、村干部口头指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均陈述相关部门并未向上诉人颁发相关争议土地林权证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这种既无合同又未颁发相关权证的情况在该村比较普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及颁证、登记、确权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既不能提供签订的有关本案争议桐林山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又不能提供相关部门向上诉人颁发的有关本案争议桐林山的林权证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无相关登记资料为证,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自己享有本案争议桐林山承包经营土地的“四至范围”。同时,双方在争议过程中,经过多次协商,虽然被上诉人同意对上诉人最终按8.16亩进行经济补偿,但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实际享有桐林山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解决的不到上诉人实际分得的桐林山面积的三十分之一。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认定七上诉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李 鸣审 判 员  李广盛代理审判员  陈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叶方莲书 记 员  张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