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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桃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桃生,邹仁平,柳镇,姚灿春,刘文,梁国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芦林工业区建业路。法定代表人:张荣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堂年,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弘,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桃生,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邹��平,男,汉族,1961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柳镇,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灿春,男,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文,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国清,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桃生、邹仁平、柳镇、姚灿春、刘文、梁国清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终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马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对无效的《内部承包协议书》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龙马公司与崔桃生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名为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对外施工的违法挂靠,该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龙马公司与崔桃生之间从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二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处理本案,适用法律存在错误。2.二审判决机械适用挂靠合同纠纷案由,人为切割挂靠与合伙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龙马公司为证明崔桃生等六人合伙施工的事实,向法院递交了如下证据,包括2011年10月23日崔桃生、邹仁平、柳镇三人与赣悦光伏玻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4月20日刘文、姚灿春、崔桃生、梁国清四人与廖文敏签订的《入股协议》和2013年3月14日邹仁平、崔桃生、柳镇三人向龙马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龙马公司据此可以向崔桃生等六人追偿垫付的相关费用。3.即使合伙与挂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二审也漏判了邹仁平、柳镇作为挂靠人应承担的偿付义务。2013年3月14日,邹仁平、崔桃生、柳镇向龙马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写明“由江西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提起诉讼,其诉讼结果和所有债务全由我们承担”。根据该承诺书,可以证明崔桃生、邹仁平、柳镇三人与龙马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二审改判由崔桃生一人向龙马公司支付垫付款,存在错误。4.崔桃生等六人作为赣悦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实际施工工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龙马公司作为赣悦工程名义上的施工单位,已为崔桃生等人应诉了数场官司,并垫付了几十万元各类款项。龙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姚灿春、刘文、梁国清提交意见称:龙马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龙马公司是否可向崔桃生、邹仁平、柳镇、姚灿春、刘文、梁国清行使追偿权,二审仅判令崔桃生个人向龙马公司支付垫付款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2011年10月23日,崔桃生与龙马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书》,由崔桃生挂靠龙马公司,崔桃生按期缴纳工程资质费及其他费用。后崔桃生等为代理人以龙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龙马公司申请再���称《内部承包协议书》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龙马公司与崔桃生之间从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二审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存在错误。本院认为,首先,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就合同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二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其次,《内部承包协议书》系崔桃生个人与龙马公司之间签订的,邹仁平、柳镇、姚灿春、刘文、梁国清并非协议的当事人,且龙马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崔桃生与邹仁平等五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或崔桃生是代表邹仁平等五人共同与龙马公司签订的协议,二审未判令邹仁平等五人承担偿还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此挂靠行为本身即为法律法规所不允许,同时对被挂靠人来说也是存在诸多风险的。龙马公司因涉案工程被处以行政处罚、涉及多起诉讼及向他人支付款项,均是因为其将资质出借给他人,同时又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而导致的,龙马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综上,龙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