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瑞环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环,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杨瑞环,女,汉族,1964年7月19日生,现住河津市敬宾北街。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清涧办龙门村。申请执行人杨瑞环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瑞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66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