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蒲秀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蒲秀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特2号申请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书院街23号。法定代表人:邓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蒲秀勤,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蒲秀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申请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桃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江春虹审判员 苟 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