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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蒙胜与王美贵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胜,王美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333号原告:蒙胜,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王美贵,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原告蒙胜与被告王美贵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口头协议租赁临工953装载机一台,从事会东县鲹鱼河人家及会东工地及会东明阳工地平整场地,使用至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9日结算并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共计欠原告装载机租赁费113560元,结算后被告由于无钱支付,向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13560元及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具的证据,不应当仅以王美贵作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蒙胜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兴勇陪审员  杨成位陪审员  贺文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薇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