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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朱群与段巧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群,段巧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266号原告:王朱群,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丰县。被告:段巧芝,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丰县爱心幼儿园幼师,住丰县。原告王朱群诉被告段巧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朱群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朱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朱群负担。审判员  周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