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张征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张征斌,陈金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中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0011-7。负责人:赵明旺,行长。被执行人:张征斌,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陈金萃,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征斌、陈金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