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全和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广鸿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全和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广鸿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全和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栋***室。法定代表人:林世豪。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绍兴广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中巷村。法定代表人:鲁淑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号。负责人:王秀英。上诉人深圳市全和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广鸿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7)浙72民初79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全和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全和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全和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