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李秀东、陈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李秀东,陈晨,刁克平,李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18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7060-3。法定代表人:许伟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旭磊,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李秀东,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晨,女,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刁克平,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曼,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明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以下简称“明光邮储银行”)与被告李秀东、陈晨、刁克平、李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光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邬旭磊、被告刁克平、陈晨、李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秀东、陈晨向原告偿还借款17688.98元及利息(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为782.94元,以后的利息按照18.9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刁克平、李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7日李秀东、陈晨与明光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秀东、陈晨向明光邮储银行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4.58%。刁克平、李曼分别与明光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为李秀东、陈晨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被告李秀东、陈晨尚欠借款17688.98元及利息未付。被告李秀东未作答辩。被告陈晨、刁克平、李曼辩称:借款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7日李秀东、陈晨与明光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秀东、陈晨向明光邮储银行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4.58%,期限为2016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8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约定借款利率加收30%,即按年利率为18.954%计算利息。同日,刁克平、李曼分别与明光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为李秀东、陈晨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明光邮储银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李秀东、陈晨发放了贷款10万元。李秀东、陈晨分别在借款支用单及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借款到期后,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李秀东、陈晨尚欠借款17688.98元及利息782.94元。上述事实,有《小额贷款额度贷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贷款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秀东、陈晨在合同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7688.98元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责任,刁克平、李曼作为担保人则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秀东、陈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借款本金17688.98元及利息(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为782.94元,以后的利息按照18.9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曼、刁克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李秀东、陈晨、刁克平、李曼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