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唐会中、王秋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会中,王秋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会中,绰号“老三”,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衡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2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衡山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秋良,绰号“扯巴子”,男,1974年9月14��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0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衡山县看守所。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会中、王秋良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7)湘04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会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唐会中并听取其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初,被告人唐会中、王秋良共同商议实施盗窃。同年10月5日,唐会中、王秋良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从衡阳县来到衡山县,选择单人看守的店铺作为作案目标。当日14时30分左右,两人来到衡山县开云镇环先中路208号威邦瓷砖胶店,王秋良假装跟被害人陈某谈生意,吸引其注意力,唐会中则以上厕所为由,来到店子里面的一间卧室,把床上的一台白色小米牌平板电脑以及店内桌子上的一个苹果6手机窃取,得手后,唐会中向王秋良示意,两人迅速逃离。当日15时左右,两人又来到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318号洞庭木业板材店,王秋良假装跟被害人彭某谈生意,吸引其注意力,唐会中以上厕所为由,进入到店子里的货物间,将货架上纸箱内挎包里的4500元现金窃取,得手后二人离开现场。次日,唐会中、王秋良在衡阳将盗得的苹果6手机以500元价格销赃后连同4500元赃款两人均分,王秋良将小米平板电脑作价300元付150元给唐会中后留作自用。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2780元,被盗的小米平板电脑价值590元。被盗的平板电脑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唐会中、王秋良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彭某的陈述,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唐会中、王秋良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唐会中、王秋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会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王秋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上诉人唐会中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期间没有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唐会中、原审被告人王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唐会中、原审被告人王秋良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唐会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唐会中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唐会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唐会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唐会中提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匡梓精审 判 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谢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伟打印责任人:钟 玲 校对责任人:袁 伟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